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涛,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该行职工。
被告:临邑新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林子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082982983K 法定代表人:仇志玉,总经理。
被告:山东博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永兴大街中段路北永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6731564139。
法定代表人:李立心,总经理。
被告:仇志玉,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魏世远,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新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博宇经贸有限公司、仇志玉、魏世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9)鲁1424民初2971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