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鹿保勇,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岩,该所员工。
被告:涿州北新韩一门业有限公司,住所:涿州市开发区范阳东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01017414Q。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原告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涿州北新韩一门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