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杨,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柱,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杨占兵,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王福印,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陈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陈光明,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陈旭红,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张振东与被告杨占兵、王福印、陈磊、陈光明、陈旭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振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杨和李广柱、被告杨占兵、被告王福印、被告陈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被告陈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旭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振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占兵、王福印、陈磊、陈光明、陈旭红偿还张振东工资款1,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占兵、王福印、陈磊、陈光明、陈旭红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磊、陈光明、陈旭红共同承包了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的煤改电工程,并将该工程发包给杨占兵、王福印施工。
杨占兵与王福印系合伙关系。
后杨占兵找到张振东,要求为其承包的上述工程工作。
张振东按照杨占兵、王福印的指示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现仍欠张振东工资1,125元,经多次催要,仍未给付,故呈诉。
杨占兵辩称,认可欠工资的事实,同意张振东诉讼请求。
因为承包方资金没有到位,所以才拖欠。
王福印辩称,认可欠工资的事实,但其因身体原因,2019年6月底就不从事该项工作。
陈磊辩称,其与张振东不认识,欠工资的事情与其无关。
张振东是杨占兵雇佣的工人,不能因总工程款未结算而拖欠工资。
陈光明辩称,其与张振东不认识,欠工资的事情与其无关。
张振东是杨占兵雇佣的工人,不能因总工程款未结算而拖欠工资。
陈旭红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材料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占兵与陈磊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了《宝坻区黄庄镇煤改电工程项目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磊作为发包人,杨占兵作为承包人,杨占兵承包宝坻区黄庄镇煤改电工程项目入户水暖、电安装施工及调试。
后发包方预付了款项。
杨占兵找到张振东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并于2019年9月5日为张振东出具证明,证实欠张振东工资款1,125元。
上述欠款经张振东催要,至今未给付。
另查,张振东民事起诉状上所写“陈志先”即“陈旭红”,系同一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宝坻区黄庄镇煤改电工程项目安装承包合同》、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张振东为杨占兵提供劳务,双方即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张振东提供的杨占兵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杨占兵欠付张振东工资款1,125元的事实。
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张振东要求王福印、陈磊、陈光明、陈旭红共同支付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杨占兵称其与王福印系合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王福印予以否认,杨占兵可在提供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杨占兵对其与陈磊签订《宝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