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欢与朱小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1223民初2682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崇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8公开日期:2020-01-01
当事人:沈欢;朱小怀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223民初2682号原告:沈欢,女,199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朱小怀,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沈欢与被告朱小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朱小怀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5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朱小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高桂南七路十三号。

2013年正月,原告经熟人罗丹红介绍到安厨电器厂上班,被告未足额发放工资。

2017年12月30日,经结算,被告朱小怀欠原告工资6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8年5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余款58000元未支付。

被告朱小怀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原告沈欢经罗丹红介绍到安厨电器厂上班。

2017年12月30日,经双方当事人结算,被告朱小怀向原告沈欢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7年12月30日,欠原告工资65000元,于2017年年底支付20000元,余款2018年年底付清。

借条上注明了:经罗丹红手欠。

尔后,被告于2018年5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余欠58000元至今未付。

审理中,申请人沈欢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小怀名下的银行账户6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沈欢向本院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62×××77),愿意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2019)鄂1223民初26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小怀银行账户存款合计65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合计不超过65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朱小怀欠原告沈欢工资未按期支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审理中,关于欠条中注明的:经罗丹红手欠。

系另一法律关系,且被告在诉讼中未举证证明,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为保护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