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张绍光以其在离婚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张绍光称:经新宁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李顺香每年向救助申请人支付三个小孩抚养费14400元。
被执行人李顺香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理查明,本院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湘0528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李顺香每年向救助申请人支付三个小孩抚养费14400元。
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无支付能力。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张绍光家有六口人。
其父母均务农,收入少。
三个小孩均在上学。
张绍光务工。
家庭人口多,人均收入少。
救助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后已与本院签订息诉息访协议。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已与本院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救助申请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