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红桥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783民督651号
所属地区: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19-12-30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红桥
案由:申请支付令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督651号 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东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飞。

被申请人:金红桥,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红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6日发出(2019)浙0783民督6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