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艳兰与李国华、吴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826民初4306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宿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9公开日期:2020-06-02
当事人:许艳兰;李国华;吴兰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26民初4306号原告:许艳兰,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李国华,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吴兰兰,女,1986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许艳兰与被告李国华、吴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许艳兰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艳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兰撤回对被告李国华、吴兰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