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国华,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吴兰兰,女,1986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许艳兰与被告李国华、吴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许艳兰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艳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兰撤回对被告李国华、吴兰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