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长富与帅佳、喻仕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102民初5339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西省南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9公开日期:2020-05-25
当事人:郭长富;帅佳;喻仕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5339号之一 原告:郭长富,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201610676131。

被告:帅佳,女,1991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喻仕琦,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199310909196。

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2财保2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喻仕琦、帅佳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东湖区董家窑路290号国金印象X单元XX室的房屋及被申请人喻仕琦名下车牌号为赣M×××××的汽车一辆。

因该案已撤诉结案,按照法律规定,故予以解封上述财产。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喻仕琦、帅佳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东湖区董家窑路290号国金印象X单元XX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