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201610676131。
被告:帅佳,女,1991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喻仕琦,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199310909196。
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2财保2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喻仕琦、帅佳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东湖区董家窑路290号国金印象X单元XX室的房屋及被申请人喻仕琦名下车牌号为赣M×××××的汽车一辆。
因该案已撤诉结案,按照法律规定,故予以解封上述财产。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喻仕琦、帅佳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东湖区董家窑路290号国金印象X单元XX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