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培传,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陈继奎与何培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皖03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中确定“被告何培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继奎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月息按2%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保全费548元,合计673元,由被告何培传负担”。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制作(2019)皖0302执恢2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何培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两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及婚姻状况进行查询,并通过人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反馈显示,被执行人何培传于2015年3月18日与配偶结婚,目前处于存续状态,名下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1个支付宝账户和1个财付通账户,但均只有少量余额,且大多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有车牌为皖C×××××的五十铃牌的汽车(型号:H31;车辆识别代号:023740;注册日期:2009年6月17日)、皖C×××××的丰田牌汽车(型号:K33;车辆识别代号:451248;注册时间:2011年3月1日),此外,无证券、不动产等其他财产。
对反馈的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已进行了网络(轮候)冻结,实际冻结到的金额不足三千五百元;对反馈的车辆,亦前往蚌埠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封,系轮候查封。
4、经蚌埠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位于蚌埠市的房屋。
5、至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6、证券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没有开设证券资金账户。
7、前往安徽省蚌埠市秦集村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驻地财产调查,调查到被执行人欠有大量债务,现已不在驻地内居住,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时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通知到院,本院还在被执行人驻地处张贴了查找被执行人通知,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前来院进行执行谈话,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到院。
8、已于2019年12月24日以书面告知书的方式将上述财产查控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三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明确告知逾期无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除已冻结的金额不足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