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韦孜,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韩飞,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豪与被执行人韩飞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7100元,执行费为2407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