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黄志伟。
委托代理人:彭良婷、黄秋萍,均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德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98号之一013商铺(复式)。
法定代表人:伍林。
被执行人:伍林,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江蜀利,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布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195-22号18号铺。
法定代表人:余腊梅。
被执行人:广州数神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25号117铺。
法定代表人:江蜀利。
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平。
委托代理人:彭良婷、黄秋萍,均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德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伍林、江蜀利、广州市布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数神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判决,一、广州德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74691.95元及逾期利息;二、广州德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7000元;三、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98号之一首层101-114号杂物房、115-128号杂物房、夹层201-214号杂物房、215-228号杂物房的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伍林、江蜀利、广州市布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数神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对广州德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以上抵押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广州德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6660元,均由广州德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伍林、江蜀利、广州市布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数神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10元及保全费5000元。
因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8年4月28日,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以(2018)粤0106执10974号立案执行。
2017年8月23日,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东莞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由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将本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2017年10月16日,双方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及各担保人。
2019年11月13日,东莞银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