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万兴,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申请人万禄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兴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市1xxx2)予以查封。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1396000元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万兴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市1xxx2),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