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薄纯峰,男,汉族,现住利津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522执1633号之十六裁定书,于2019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薄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薄纯峰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