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珠,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