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鑫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103民初12599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8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鑫楠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03民初1259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 38 号。

负责人:李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瑶,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多,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段XX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鑫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瑶、刘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鑫楠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元、利息274.99元、罚息349.03元,共计4224.02元(截止2019年7月20日)及至实际清偿完借款本息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1日,被告李鑫楠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贷款建行快贷业务。

根据《中国建 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本金为其全部支用金额总和,借款额度期间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8.6%,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终止一次性还本付息;如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

被告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通过POS机等方式使用借贷卡消费3600元,但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被告李鑫楠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方式订立《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原告申请办理“借贷通”业务,贷款种类为快e贷。

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资信状况确定借款额度,双方通过网络数据电文方式签署《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附件。

该合同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贷款利息为借款期限内固定利率8.6%,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还款日为借款额度到期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可随借随还;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相关费用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消费支出3600元。

截止2019年7月20日,共拖欠借款本金3600元、利息274.99元、罚息349.03元,共计4224.02元未还属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附件、资金流向表、贷款对账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