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迎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庆芸,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颖,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静静,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雅鹏,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晓凤因与被上诉人解庆芸、朱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22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肖晓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肖晓凤与解庆芸、朱静静于2019年1月起进行预付卡的交易,由肖晓凤向解庆芸、朱静静支付钱款用于购买预付卡,朱静静同时要求肖晓凤与解庆芸进行拼单购买,以获取较大的折扣。
但从2019年2月起,肖晓凤向解庆芸、朱静静支付钱款后,解庆芸、朱静静以各种理由拖延未将预付卡交给肖晓凤,也未将钱款退还,严重损害了肖晓凤的合法权益。
合同具有相对性,肖晓凤与解庆芸、朱静静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所以肖晓凤只能起诉解庆芸、朱静静,至于朱静静与其上家之间的纠纷和肖晓凤无关。
综上,肖晓凤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支持其上诉请求。
解庆芸辩称,不同意肖晓凤的上诉请求,肖晓凤与解庆芸之间只是一个拼单的关系,也就是代为收款和代为转账的关系,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肖晓凤的经济损失不应向解庆芸主张。
既然现在一审法院已将本案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就不应再进行实体审理。
解庆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朱静静辩称,不同意肖晓凤的上诉请求。
因本案肖晓凤一审起诉所涉的金额涉及诈骗,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该先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
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处理程序是合法的。
朱静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肖晓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庆芸、朱静静返还人民币328,000元;2、判令解庆芸、朱静静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至全部退还止,利息暂计人民币390元(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朱静静提供了相关受害人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报案的接报回执单和立案告知书,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肖晓凤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肖晓凤起诉解庆芸、朱静静归还钱款所引起,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