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进章,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址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进章与被告李树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冀0635民初2056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李树言不服,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李树言复议称,其与被申请人李进章无股东股权关系,法院不应对其名下已扣转至蠡县人民法院的1155000元采取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原告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作出的(2019)冀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