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蔷与吴东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4民初82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2公开日期:2020-03-19
当事人:马蔷;吴东梅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4民初829号原告(申请执行人):马蔷,男,1969年6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案外人):吴东梅,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被执行人):安建春,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平,北京华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50号1栋。

法定代表人:安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平,北京华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哈尔滨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亚泰商住楼3单元3层1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汪银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平,北京华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蔷与被告吴东梅、安建春、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