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绵竹大地红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竹宣公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绵竹锐华酒业有限公司、曾锐、曾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683执826号之一
所属地区: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5公开日期:2020-03-25
当事人: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竹大地红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竹宣公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绵竹锐华酒业有限公司;曾维华;曾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3执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苏绵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黄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琴,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绵竹大地红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场镇。

法定代表人:曾维华。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宣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范存村4组。

法定代表人:曾锐。

被执行人:四川绵竹锐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范存村。

法定代表人:曾维华。

被执行人:曾维华,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曾锐,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申请执行人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绵竹大地红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竹宣公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绵竹锐华酒业有限公司、曾维华、曾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68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六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99,278.82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09,581.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已查明的财产信息及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绵竹大地红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什地镇共和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竹国用(2012)第02017号、竹国用(2012)第02819号]、房产[书证号:监证0032088、监证0032551]。

2.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宣公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观鱼镇范存村的房产[书证号:监证0017765、监证0017764、监证0008615、监证000926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竹国用(2014)第04238号、竹国用(2014)第04237号、竹国用(2005)第224号]。

3.查封了被执行人曾锐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中段东侧恒丰南轩雅居10栋4单元4楼2号的房产(书证号:监证0043052)。

因前述不动产均设有案外人抵押,且本次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均已被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但均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除上述已杳明的财产外,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