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明日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2民初160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6公开日期:2020-02-07
当事人: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明日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608号 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号楼二层02214室。

法定代表人:孙真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明日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永合硕丰苑37号楼4-301户。

法定代表人:赵玉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赫,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明日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