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沙美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成、刘晓光,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门光前,男,汉族,1958年6月13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云南木易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门光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成、刘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门光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62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经典双城D区业主,原告一直依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
但被告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今拖欠物业管理费。
原告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没有交纳。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3日,原告与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经典公司将云南昆明经典双城D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源中路与茭菱路交接处)住宅部分及按比例分摊的地下室、花园平台委托原告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从2014年6月15日零时起至原告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依法另行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经典双城(D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经典双城(D区)进行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费按产权面积,以被告与开发商约定的合同交房时间起计收,收费标准为住宅1.38元/㎡·月,电梯使用费0.55元/㎡·月,自来水二次加压费0.25元/㎡·月,首次预缴1年,以后可按年度缴费。
被告所有的物业位于经典双城D区4幢1单元2005号,建筑面积为97.08平方米。
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发出《物管费催缴通知单》,向被告催收2016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的物管费762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经典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典双城(D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原告实际提供了经典双城D区的物业服务,并向被告书面催交物业服务费,被告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为97.08平方米,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交纳2016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物业管理费7620元,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