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