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卫峰、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281执854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乐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8公开日期:2020-04-15
当事人:陈卫峰;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281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陈卫峰,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塔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680916185B,法定代表人龚洪泉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陈卫峰与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侵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卫峰借款本金2768300万元及利息447276.92元,上述共计3215576元,案件受理费327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377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7525,申请执行人负担2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