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陆延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刑初25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陆延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因被告人陆延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局提交移送执行书,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3.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的相关登记信息。
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0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