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陆延杜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606执16473号之一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1公开日期:2020-04-13
当事人:陆延杜
案由:罚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16473号之一 被执行人:陆延杜,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关于被告人陆延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刑初25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陆延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因被告人陆延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局提交移送执行书,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3.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的相关登记信息。

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0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