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蔡海宇,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温州瓯丽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二期3号地块第1幢第五层东首,组织机构代码:307460431。
法定代表人:陈海瓯。
被执行人:陈海瓯,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陈晓斌,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郑略春,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瓯丽鸟鞋业有限公司、陈海瓯、陈晓斌、郑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州瓯丽鸟鞋业有限公司、陈海瓯、陈晓斌、郑略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支付300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