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温州瓯丽鸟鞋业有限公司、陈海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303执2906号
所属地区:温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9公开日期:2020-04-10
当事人:温州瓯丽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29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97626。

负责人:蔡海宇,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温州瓯丽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二期3号地块第1幢第五层东首,组织机构代码:307460431。

法定代表人:陈海瓯。

被执行人:陈海瓯,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陈晓斌,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郑略春,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瓯丽鸟鞋业有限公司、陈海瓯、陈晓斌、郑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州瓯丽鸟鞋业有限公司、陈海瓯、陈晓斌、郑略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支付300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