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纵达灯饰制品厂、蒋云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605执25966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3公开日期:2020-04-13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纵达灯饰制品厂;蒋云;曾小冰
案由:票据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596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开发区李卓英厂房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6281299Q。

法定代表人:廖志元。

委托代理人: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静文,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纵达灯饰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联劳边开发区徐赞锐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65162054J。

经营者:蒋云。

被执行人:蒋云,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曾小冰,女,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纵达灯饰制品厂、蒋云、曾小冰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9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纵达灯饰制品厂、蒋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支票款260000元以及以该款从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曾小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23.94元,由三被执行人按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承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蒋云就(2019)粤0605执25964、25966、25967号三起执行案件,统一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上述三起执行案件中,三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本金合计838000元; 二、扣除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尚欠蒋云、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纵达灯饰制品厂的货款1000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的货款),余下应支付执行款本金为738000元; 三、被执行人蒋云于2019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金额合计为273500元的支票(由佛山市南海区东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出具的分别为86500元、87000元支票,由佛山市纵泰照明有限公司出具的100000元支票),上述支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兑现; 四、扣减支票折抵的执行款后,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的执行款本金余额为464500元。

余下执行款,被执行人蒋云分20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每期支付23225元,从2020年3月份开始支付,每月的28号前支付完毕,直至所有执行本金清偿完毕; 五、若上述蒋云提供的支票有任何一张不能兑现,则蒋云应当按照票面金额的30%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且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清偿全部执行款,并按照判决书支付利息和赔偿金; 六、若20期的还款,蒋云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则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