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临沂市万里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沭县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民申6796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9-12-12公开日期:2020-04-16
当事人:临沂市万里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沭县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申67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滨海西路孙蒿科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余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沭县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商业步行街D栋3楼。

法定代表人:伏娟,经理。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沭县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7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永安公司与**红公司之间的服务性质如何界定;二、**红公司仍需向永安公司支付费用的数额为多少。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永安公司自2013年2月1日起入驻福明苑小区,对小区进行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4年1月10日**红公司付给永安公司的88650元费用,是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共计11个月的物业费这一事实,因此可以合理认定双方约定的物业费用支付标准为每月8059元,据此截止到2016年8月1日,**红公司仍欠付永安公司物业费177888元未支付。

关于**红公司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6年10月29日,先后向永安公司支付的福明苑小区包括电费等在内的各类费用共计88609元、电动门安装费4000元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

因**红公司在此期间既给付永安公司物业费,又给付水电费等上述费用,应认定**红公司认可该部分费用由已方承担。

因此,二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