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国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他刑事通知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刑申449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9-12-02公开日期:2020-07-01
当事人:李召;王魁兵;张国栋;李喜昌;李云昊;张国栋;杜维华;刘林叶
案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冀刑申449号 刘林叶: 你因张国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刑终3号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张国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张国栋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17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康二城镇政府按照武安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协助葛洲坝集团对洺河治理项目施工,施工单位调派九辆施工机械车到武安市施工。

被告人张国栋、王魁兵等人在此次施工前开会组织、煽动村民对洺河治理项目施工进行阻拦。

当日上午,当一辆装载车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被群众围堵,王魁兵到现场后煽动群众并站到施工车上阻拦车辆施工,被告人李喜昌在施工现场指使李召、杜维华用音箱和话筒沿街喊话,鼓动、召集村民到河道阻拦施工,指使本村李杰用汽车堵路,阻止施工机械车等车辆及工作人员撤离。

被告人李云昊、李召、杜维华等人通过微信群发信息、沿街用音箱和话筒喊话等方式煽动、纠集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

在阻工过程中,因公安人员将几名阻工人员带离施工现场,张国栋等人又要求放人,当公安机关被迫将人放出后才将现场施工车等车辆及工作人员放行。

在各被告人组织和煽动下,该村村民百余人到施工现场进行阻工,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的劝阻,围堵政府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及施工车辆。

致使施工机械车等车辆及工作人员被围困10余小时,前来施工的其他车辆无法进场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邯郸天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济损失为6433.33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段某、郭某、马某、冀某等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