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辉,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众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3号怡和园小区时华大厦B座第八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CCTR8G。
法定代表人:唐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玲玲,女,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芸,女,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宁与被告广西众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辉,被告广西众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玲玲、朱芸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培训费1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9月,被告向社会发布宣传举办2018年广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培训班,宣传资料中称是最专业、最系统、最正规、权威机构联合办学!由倪云轩(博士)、张瑾(主任医师、教授)、周祈福(副主任医师、妇产专家)、兰小春(主任医师、教授)、卢为善(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及韦守源(神经经络疗法创始人)等组成的豪华授课团队授课,学员参加培训班后考核通过率达到95%以上,培训费为18800元,培训时间设为42-46天(其中面授课16天,其佘为网络授课)。
原告看到宣传后,信以为真,就报名参加培训,并向被告交清了培训费共18800元。
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参加了三个阶段面授课,共11天,全班共有60多人。
之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9曰参加2018年广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发现被告授课的内容与国家考核的内容不相同,严重偏离考核范围,因此没有通过考核。
后在全班学员微信群了解到,全班95%没有通过考核!大家意见很大,感觉上当受骗,纷纷要求被告退款,但被告没有退款,还把微信群解散了,设法让学员之间无法相互联系,阻止学员退款。
经向有关部门查询了解,被告不具备办学资质,没取得《办学许可证》。
同时,被告承诺派出豪华授课团队为学员授课也没有实现。
被告承诺保证95%通过考核,实际通过率5%,95%不通过考核。
被告对原告隐瞒无证事实,作出虚假承诺,导致原告没法通过考试。
现依法要求原告退还学费。
被告广西众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2018年原告向被告报名参加关于《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相关课程并交纳培训费,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关于《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相关课程等服务,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参加的关于《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相关课程,是被告与广西秘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作办学的项目,广西秘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具有办学资质的单位,并不如原告所称的,其参加的课程没有办学资质,即使被告不具有办学资质,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此外,被告从来没有对外宣传并保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通过率在95%以上,更没有保证原告通过考核。
2、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
被告已经依约向原告提供与《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相配备的课程培训,不仅有现场老师的专门指导,还有网络课程,甚至食宿全包的培训服务。
被告也为此支出了大量的成本,包括培训场地费、网络课程录制等费用。
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被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
至于原告是否通过考核,与其自身有无努力备考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责任不在被告,原告无权以其未通过考核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发放宣传册,宣传册载明:“众方医药是一个为基层医疗机构、医生、老百姓提供全面医疗健康服务的平台。
……大医医考教育是一家集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护师资格考试、乡医全科、确有专长、医学考研为一体的考前辅导机构,由著名讲师倪云轩博士主讲……自成立以来,全国学员通过率高达95%,见证了医学考试的神话”、“1、培训总时间设定为42-46天,包括了网络培训课20天、网络直播课6-10天、倪博士面授课6天、考前面试集训10天,并配备培训配套教材。
2、一次交费,保至通过考核为止,面授课统一包食宿,赠送价值39800元的‘中医大咖特色治疗内部培训’视频课。
”被告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辩称上述材料并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且本案所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为全国第一次考试,被告不可能承诺通过率95%。
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前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18800元。
被告已经为原告完成了培训。
原告主张倪博士不具备进行《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培训资质,且主张被告亦没有培训资质。
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意见不予认可,辩称倪博士具备进行《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培训资质,且被告是与广西秘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作办学,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且被告是否具有培训资质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另查明: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医药产品的技术研究、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保健品的技术研究,原生中草药的种植推广及技术推广;健康管理信息咨询,医药信息咨询,企业投资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以上项目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批发兼零售;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除一次性发泡塑料及超薄塑料袋)、陶瓷制品、卫生洁具、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鞋帽、皮革制品、化妆品、农副土特产品(仅限初级农产品)、体育器材、空气净化器、医疗器械、食品(以上两项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
还查明:本案所涉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即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系全国第一次即2018年进行的考核,根据被告在网上的截图显示全国的上述资格考核通过率在6%左右。
本案原告未通过上述资格考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被告为原告提供教育培训,原告支付相应培训费用,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教育培训的相关资质,但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并无强制性许可规定,即使被告在没有取得许可即组织培训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处理范畴,不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且原、被告之间的培训内容不属于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项目,故被告是否与广西秘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作办学均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效力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