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顾卫琴,女,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原审原告俞正琴与原审被告顾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57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2019)苏0612民监16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正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顾卫琴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顾卫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个月。
2015年12月7日顾卫琴又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于2016年1月7日前还清。
顾卫琴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后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再审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原审原告可能涉嫌“套路贷”犯罪,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俞正琴可再行诉讼主张权利。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