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奈曼旗。
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9日被奈曼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丹、清格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朋友齐某等人在大镇金街北门十字路口因打出租车挡住道路正常通行而与出租车后面的私家车驾驶人张某1、张某2发生争执,大镇派出所民警任某、张某3在出警途中路过现场发现此情形后,上前劝阻未果,张某1、张某2和王某撕打在一起,任某、张某3口头传唤王某等人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王某拒不配合,殴打民警张某3左侧脸部一拳,同时将执法记录仪打翻在地。
之后任某、张某3向110指挥中心请求支援,特警大队队员杨某、王某、刘某接到指令后赶到现场支援,杨某等人在强制带离齐某时,王某殴打杨某后脑勺一拳,随后王某等人被强制带至奈曼旗公安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简介,刑事判决书,奈曼旗公安局政工监督室证明、奈曼旗公安局大镇派出所证明、奈曼旗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及反馈记录单,出警经过,受伤情况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张某3、任某等人的证言,张某4、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朋友齐某等人在大镇金街北门十字路口因打出租车挡住道路正常通行而与出租车后面的私家车驾驶人张某1、张某2发生争执,大镇派出所民警任某、张某3在出警途中路过现场发现此情形后,上前劝阻未果,张某1、张某2和王某撕打在一起,任某、张某3口头传唤王某等人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王某拒不配合,殴打民警张某3左侧脸部一拳,同时将执法记录仪打翻在地。
之后任某、张某3向110指挥中心请求支援,特警大队队员杨某、王某、刘某接到指令后赶到现场,杨某等人在强制带离齐某时,王某殴打杨某后脑勺一拳,随后王某等人被强制带至奈曼旗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于1983年6月25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及破案简介,证实2019年5月29日,奈曼旗公安局将王某从拘留所带至奈曼旗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
3、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4、奈曼旗公安局政工监督室证明、奈曼旗公安局大镇派出所证明、奈曼旗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及反馈记录单,证实任某、张某3为奈曼旗公安局大镇派出所民警;杨某、王某、刘某为奈曼旗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2019年5月18日15时30分值班民警任某、张某3接警后出警;2019年5月18日15时45分任某拨打110请求支援。
5、出警经过,证明案发当天民警任某、张某3、杨某、王某、刘某出警经过。
6、受伤情况照片,证实特警队员杨某、派出所民警张某3受伤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实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9年5月19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8、张某3、任某的证言,证实张某3、任某在出警途中看见王某、张某4等人发生争执,便上前劝阻,劝阻未果后双方发生撕扯,之后张某3、任某欲强制带离双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王某对张某3进行殴打,妨害民警执法,支援的特警到场后王某对特警杨某进行殴打,继续妨害执法,之后被奈曼旗公安局民警强制带离现场。
9、杨某、王某的证言,证实杨某、刘某、王某三人接到指挥中心派警电话到案发现场支援张某3、任某,到场后王某等人阻碍民警执法,王某殴打杨某头部。
10、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不配合警察工作,并殴打执勤民警,妨害公务。
11、张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和张某4在金街北门因为打车堵路的事情发生争执,警察到场后进行劝阻未果,之后王某妨害民警执法,并对在场的警察进行殴打;其辨认出王某就是和其在大镇金街北门发生争执,并殴打警察的人。
12、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