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承元、赵其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盐亭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723执815号
所属地区:盐亭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6公开日期:2020-06-29
当事人:张承元;赵其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23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张承元,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赵其敏,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张承元依据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8)川072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张承元与赵其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27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等措施。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