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案号:(2019)京0491民初34136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9公开日期:2020-03-17
当事人: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491民初34136号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牛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七层1-116-701。

法定代表人:张仕友。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图厚德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图宏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壹图厚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图宏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壹图厚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0000元(经济赔偿7000元,取证费用3000元)。

庭审中经核实,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2幅,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图宏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图片详情(一)6003370591:1.作品编号:6003370591;2.创作日期:2010年2月26日;3.作者平台账号:asadal。

(二)6003370965:1.作品编号:6003370965;2.创作日期:2009年12月3日;3.作者平台账号:asadal。

上述两张图片发表于壹图网平台。

2019年1月1日,平台账号asadal的所有者延吉阿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张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

原告当庭展示了涉案图片在其网站登载情况及图片创作过程和原图信息。

二、经营主体“华图教育”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华图宏阳公司,网址:www.huatu.com。

三、侵权事实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签发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一)6003370591:1.使用时间:2018年6月25日;2.使用行为:“华图教育”网站发布的文章《2018乡村全科助理医师利尿药物记忆口诀》,使用涉案图片用于文章配图;(二)6003370965:1.使用时间:2015年7月1日;2.使用行为:“华图教育”网站发布文章《2016天津选调生考试申论范文素材之城市规划》,使用涉案图片用于文章配图。

庭审中经核实,上述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原告未就合理费用提供票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作品的著作权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壹图厚德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原片截图、官网截图、授权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壹图厚德公司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

被告华图宏阳公司使用原告壹图厚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2张涉案图片,该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壹图厚德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对停止侵权不再进行处理。

关于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由于原告壹图厚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华图宏阳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数量、拍摄难度、作品独创性、拍摄成本、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