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三亚逸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892585722),住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某润与被执行人三亚逸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27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某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润支付货款24637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以246375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9日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53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逸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三亚逸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亚逸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券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于2019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示惩戒。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暂不处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