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育英与姜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802民初2753号
所属地区:贵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5公开日期:2020-02-21
当事人:姜孟健;杨育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02民初2753号 原告:杨育英,女,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姜孟健,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柱,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育英与被告姜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育英,被告姜孟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育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姜孟健返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姜孟健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邻居关系,被告因买地需要向原告借款109万元,原告以转账方式于2015年10月19日转账50万元、2015年12月6日转账50万元、2015年12月30日转账9万元。

被告借款后陆续还款91万元,但还尚18万元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不予理会。

被告姜孟健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因买地向其借款109万元不是事实。

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12月份购买李日雄位于的宅基地,价款130万元。

原告投资109万元,被告投资21万元,合计130万元。

被告与原告将购买李日雄的整块地划分为10间转让给他人,已转让8间,尚余2间。

被告于2015年12月6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19日共向李日雄支付宅基地款130万元。

原告出具的收条证明,载止2016年3月5日,被告已向原告返回投资款109.04万元。

综上,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与被告合伙购买李日雄位于的宅基地用于房地开发,2015年10月19日、12月6日、12月30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别给被告转账50万元、50万元、9万元,合计109万元。

之后,被告于2015年12月6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19日共向李日雄付清宅基地转让款130万元。

后因原、被告双方在合伙期间发生纠纷,原告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另认定,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有合伙协议,双方将购买李日雄的整块宅基地划分为10间转让给他人,已转让8间,尚余2间。

载止2016年3月5日,被告已向原告退还合伙投资款109.04万元。

但是双方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原告也未退伙。

诉讼中,原告承认给被告转账的109万元是用于与被告合伙购买李日雄的土地搞房地开发,主张土地转让价款130万元全部由其本人出资,被告没有出资,但是未举证证明另外21万元的付款凭据。

双方对合伙出资说法不一,无调解诚意。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其给被告转账的109万元是用于与被告合伙购买李日雄的土地搞房地开发,本院认定涉案109万元是原告的合伙出资款,不是出借款,故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