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邓永福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8刑更4884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宁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12-23公开日期:2020-02-26
当事人:邓永福
案由:强奸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刑更4884号罪犯邓永福,男,1985年8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回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鲁1403刑初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永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湖西监狱于2019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湖西监狱称,罪犯邓永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永福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邓永福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邓永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