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鲁1403刑初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永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湖西监狱于2019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湖西监狱称,罪犯邓永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永福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邓永福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邓永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