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季正兴,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一部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正兴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正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季正兴至启东市寅阳镇大世界浴室大门附近,窃得被害人唐某停放于该处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藏匿于家中。
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92元。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季正兴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该电动自行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季正兴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季正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正兴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唐某的陈述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截图,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提供的收据、监控录像、电子照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季正兴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正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正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