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602执250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滨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5公开日期:2020-02-27
当事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德;刘晓坤;顾忠臣;崔宁宁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2507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街道办事处黄河三路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EN3X12。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京朋,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张红德,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刘晓坤,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顾忠臣,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崔宁宁,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