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市恒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宣城市恒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