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炳臣,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岩,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
负责人:邹春燕,经理。
申请人山东通圆共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3民初787-2号案中对莱州市嘉禾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马延平、王义伟、朱建国、姜旭波、李果英、莱州市文峰路街道王家楼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3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住建局劳务工资保障金1000000元、招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在莱州正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物流仓储1-4号、办公楼项目未领取的对莱州市正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2000000元及保证金1000000元的债权;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在烟台理工学校粉刷工程项目及校舍屋面维修等零星工程及监理服务项目中未领取的对烟台理工学校享有的工程款9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的债权;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在栖霞市住建局保证金1500000元。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02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山东通圆共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19年12月18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证案件裁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3民初787-2号案中对莱州市嘉禾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马延平、王义伟、朱建国、姜旭波、李果英、莱州市文峰路街道王家楼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3000000元。
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
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
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住建局劳务工资保障金1000000元、招投标保证金500000元。
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
冻结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在莱州正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物流仓储1-4号、办公楼项目未领取的对莱州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