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艳霞与贺洪明、贺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725民初421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原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7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刘艳霞;贺洪明;贺莹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25民初4211号原告:刘艳霞,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告:贺洪明,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告:贺莹,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原告刘艳霞诉被告贺洪明、贺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艳霞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