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彭泽跃,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毅,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临湘市长盛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程金波,该局局长。
第三人赵五金,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湘市。
2019年10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6行初309号《行政裁定书》,将原告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大岭村赵四组不服被告临湘市自然资源局林业行政登记案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大岭村赵四组诉被告临湘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赵五金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大岭村赵四组以第三人赵五金430901885191号林权证与赵三组300号林权证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大岭村赵四组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大岭村赵四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