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陶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光,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福岺,新乡市原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祖红,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告:吕杰,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告:唐田,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合,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163号城管大厦综合楼。
负责人:尚铁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吴祖红、吕杰、唐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保豫北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后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光、单福岺,被告吴祖红、吕杰及吴祖红、吕杰、唐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合,被告太平洋人保豫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琳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太平洋人保豫北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912.04元(至2019年10月18日),本息合计50912.04元;判令被告偿还2019年10月18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所欠借款利息。
事实与理由:原告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合法金融机构。
2018年11月23日与吕新林(系吴祖红丈夫)协商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并与被告吕杰协商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50000元给吕新林使用,期限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月利率为10.15‰,由上述第二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吕新林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第一受益人为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镇分理处。
此后原告如约将50000元借款给吕新林使用,但吕新林于2019年7月24日凌晨在家中意外摔倒死亡。
因为借款人意外死亡且该笔借款不再正常付息,原告主张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12.04元(至2019年10月18日),本息合计50912.04元。
经原告方向被告方多次主张权利,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吴祖红、吕杰、唐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912.04元(至2019年10月18日),本息合计50912.04元。
被告吴祖红、吕杰、唐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庭审中口头辩称:贷原告款5万元以及担保属实,但是在贷此款时吕新林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贷款人意外伤害或者死亡,该笔贷款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返还原告贷款的责任或义务,并且吕新林依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之后吕新林于2019年7月24日凌晨大约在3点钟左右上厕所时意外摔倒导致死亡,吕新林死亡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利息时,原告方告知三被告吕新林曾经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保证该笔借款的正常履行,保险公司又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因此,我们认为该笔借款既然有保险合同,就应当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责对原告该笔贷款清偿义务,我们不再承担返还原告5万元借款本金的偿还义务。
被告太平洋人保豫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1、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而原告与我方之间是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当合并审理;2、本案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而非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吕新林系肝癌晚期,原阳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显示吕新林因病情严重,预后差(医生解释为生存时间不长),家属要求出院。
故吕新林于2019年7月22日从原阳县人民医院出院,而吕新林在出院后隔天就死亡,吕新林系因病死亡,而非意外死亡,不符合保险责任,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理赔责任;3、原告起诉的数额超过保险限额,且原告起诉的贷款与保险公司无关,应当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吕新林向农村商业银行借款5万元应由各被告如何偿还,利息如何支付,太平洋公司对该笔借款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1月23日,原告农商银行与吕新林签订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吕新林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期间内连续借款,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50000元,月固定利率为10.15‰,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在借款到期日前还清本金。
被告吕杰作为连带保证人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告吴祖红、唐田也作为连带保证人出具了同意借款承诺书及同意担保承诺书。
借款当日,吕新林通过太平洋人保豫北分公司购买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为原告。
后原告如约给吕新林办理了相关借款手续,将50000元借款给吕新林使用。
2019年7月24,吕新林死亡。
后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