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梦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即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但其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周梦琪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7496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