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汪廷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覃冬海,男,1977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冬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无法联系到被告覃冬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