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某1、周某2与赵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611民初406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6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周某1;周某2;赵某
案由:继承纠纷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1民初4067号原告:周某1,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周某2,男,200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1(系周某2的父亲),195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周某1、周某2诉被告赵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周某1、周某2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周某2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