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永书与童伟政、范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1181民初3641号
所属地区:峨眉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7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王永书;童伟政;范章勇;王建明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民初3641号 原告:王永书,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童伟政,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范章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王建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王永书与被告童伟政、范章勇、王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永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浩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