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熊金辉,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玲霞与被执行人熊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5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内容:“被告熊金辉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蔡玲霞借款57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熊金辉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06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
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06日履行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两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2019年10月8日拍卖了被执行人熊金辉所有的盐城市××区三利农机配件厂房(拆迁编号13、15),该房款依法进行了分配【申请人蔡玲霞分得7568元(含诉讼费),执行费50元】。
无其他房产,无车辆,银行无大额存款。
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调查结果,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单、谈话笔录、证明、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