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谢荣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升,公司经理。
被告:牛继忠,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告山东众诚鸭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众诚鸭业公司)与被告牛继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众诚鸭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升、被告牛继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诚鸭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偿还养鸭款13,43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为被告提供鸭苗、饲料及兽药等帮助被告养鸭,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鸭苗及饲料款13,434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牛继忠辩称,当时鸭苗质量不好,双方都有亏损,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多支付原告一两千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5年3月,众诚鸭业公司与牛继忠口头订立肉鸭养殖合同,由众诚鸭业公司提供鸭苗交由牛继忠养殖,公司提供饲料、兽药及技术指导等,到期回收成品毛鸭。
牛继忠从众诚鸭业公司赊购鸭苗11,900只,众诚鸭业公司回收成品毛鸭9,579只,经结算,牛继忠尚欠众诚鸭业公司鸭苗及饲料款13,434元。
双方对该养殖亏损部分协商未果,众诚鸭业公司具状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养殖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种苗产品、养殖饲料以及技术指导等,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成品由对方保价回收的合同。
本案中,众诚鸭业公司与牛继忠口头签订的肉鸭养殖回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众诚鸭业公司提供鸭苗、饲料、兽药并负责回收成品鸭,牛继忠提供养殖场所、配套设施和人力成本,双方均有获取养殖利润的权利,也有分担养殖风险的义务。
养殖过程中鸭的成品率及质量,既取决于鸭苗的质量、饲料的供应、兽药的效果和技术保障等因素,也与养殖户的养殖场所、养殖经验、人力投入有关,结合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及损害结果均衡分担原则,由双方平均承担养殖损失为宜,牛继忠向众诚鸭业公司支付养殖欠款6,717元(13,434元×50%)。
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