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连贝贝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580592674。
法定代表人:王守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曦,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飞与被告大连贝贝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2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贝贝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的课程销售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课程费及剪发年卡费共计2564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在贝贝鲸亲子游泳沙区店办理价值2500元游泳课程15节,并签订销售协议。
在2019年7月27日在被告处购买了剪发年卡,也未使用。
在2019年8月7日接到贝贝鲸客服微信通知因贝贝鲸亲子游泳中山店突然关闭,导致贝贝鲸亲子游泳沙区店暂时关闭十天,后来客服就一直推脱事情在解决,直到8月19日后就再联系不上客服。
8月24日原告去沙区店,店面已关闭,协议中表明,因不可抗力造成闭店停业,扣除会员已完成的课时费后办理退费手续。
故诉至法院。
被告大连贝贝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贝贝鲸亲子游泳中心课程销售协议、游泳卡、理发卡、收据、签购单、微信记录等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贝贝鲸亲子游泳中心课程销售协议》,该协议约定:会员卡内容为15课时,价格为2500元,有效期为4个月。
如因重大节日或贝贝鲸场馆原因暂时性闭馆的会员,有效期给予顺延,如因不可抗力等造成闭馆停业,本馆扣除会员已完成的课时费后办理退费手续。
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课时费2300元,被告出具收据,并加盖印章。
被告向原告发放游泳卡。
另查,原告于2019年7月27日在被告处购买了398元的儿童理发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发放了理发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2019年8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沙区店被迫暂时闭店10天,但被告至今仍未正常经营。
原告在被告处已使用游泳课2课时,剩余13节课程未使用。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理发卡,未使用过。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贝贝鲸亲子游泳中心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已经向被告交纳了会员费用,被告自2019年8月7日停业至今,现已不具备向原告提供消费服务的履行能力,客观上导致案涉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原告尚未使用的课时费用返还原告。
虽协议中约定了游泳课课时费为2500元,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实际交付了2300元的课时费,故本院对于2300元的课时费予以认定。
故原告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剩余游泳课课时费1993元(2300元÷15课时×13课时)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理发卡,支付了服务费398元,原告未使用过,现原告主张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