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朋涛,男,生于1992年4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襄城县。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1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朋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激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朋涛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克军为被告人郭朋涛提供法律帮助。
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17日凌晨4时26分时,被告人郭朋涛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襄城县烟城路与虹桥路交叉口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人报案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执勤民警带回交警大队询问调查,经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郭朋涛酒精呼气测试,郭朋涛体内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
执勤民警立即将郭朋涛带至襄城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并将郭朋涛的血液样本送往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郭朋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郭朋涛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朋涛当庭供认不讳。
并有证人1.张医田,2.崔得旺,3.黄帅兵,4.崔自卫,5.马想,6.崔民霞,7.王子玉的证言、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指认驾驶车辆照片、抽血照片、酒精测试照片、查获经过、襄城县人民医院抽血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朋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郭朋涛犯危险驾驶罪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朋涛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与部分